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--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41) 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黑龙江省木材科学研究所、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木锯材分委会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何林、关放。
实木地板坯料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地板坯料的术语和定义、适用木材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及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的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气干密度不低于0.32g/㎝3针叶树木材和气干密度不低于0.50g/cm3阔叶树木材且经过干燥后制成的地板坯料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
GB/T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GB/T 4823 锯材缺陷
GB/T15036.1 实木地板 第一部分:技术要求
GB/T15036.2 实木地板 第二部分:检验方法
GB/T16734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
GB/T18107 红木
GB/T18513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
3 术语和定义
GB/T 482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
3.1
实木地板坯料 Blank for soild wood flooring
用木材直接加工而成的地板料。
4 适用树种
国内外主要适用实木地板坯料木材名称见GB/T15036.1附录A、GB/T16734、GB/T18107、GB/T18513所列木材名称且满足气干密度要求的也适用于本部分。本部分以外的树种可经过法定授权专业部门鉴定,确定其木材名称。
5 技术要求
5.1 规格尺寸与偏差
5.1.1 实木地板坯料的尺寸
5.1.1.1 实木地板坯料的尺寸应符合表1要求
表 1 实木地板坯料的尺寸 单位为毫米
长 度 | 宽 度 | 厚 度 |
≥270 | ≥50 | ≥12 |
注1:表中的尺寸要求为坯料的含水率与地板的含水率相同时的尺寸要求。 |
5.1.1.2 其他尺寸的产品可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。
5.1.2 尺寸偏差
5.1.2.1 实木地板坯料的尺寸偏差见表2
名 称 | 偏 差 |
长 度 | +10 0 |
宽 度 | +5 0 |
厚 度 | +2 0 |
表2 实木地板坯料尺寸偏差 单位为毫米
5.1.3 形状位置偏差
实木地板坯料的形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。
表3 实木地板坯料的形状位置偏差
名称 | 偏 差 |
翘曲度 | 长度方向顺弯翘曲度≤1.00% |
长度方向横弯翘曲度≤0.50% | |
宽度方向翘弯翘曲度≤0.50% |
5.2 外观质量
5.2.1 实木地板坯料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
表4 实木地板坯料的外观质量
名称 | 表 面 | 背面 | |
优等品 | 合格品 | ||
活节
| 直径≤10mm 地板长度≤500mm,≤5个;地板长度>500mm,≤10个 |
直径≤25mm 个数不限
|
尺寸与个数不限 |
死节
|
不许有
| 直径≤5mm 个数不限
| 直径≤20mm 个数不限 |
蛀孔 |
不许有 | 直径≤2mm ≤5个
| 不限 |
树脂囊 | 不许有 | 长度≤5mm 宽度≤1mm ≤2条 | 不限 |
髓斑 | 不许有 | 不限 | 不限 |
腐朽 |
不许有 |
不许有 | 初腐且面积≤20%,不剥落, 也不能捻成粉末 |
缺棱 |
不许有 |
缺角尺寸≤3mm | 长度≤地板长度的30%,宽度≤地板宽度的20% |
裂纹 | 不许有 | 宽≤0.15mm,长≤地板长度的2% 端裂≤10mm | 不限 |
加工波纹 | 不许有 | 不明显 | 不限 |
5.2.2 特殊树种外观质量要求可按协议规定执行。
5.3 含水率
5.3.1 实木地板坯料的含水率应符合表5要求
表5 实木地板坯料含水率指标
名称 | 单位 | 合格 |
含水率 | % | 7.0≤含水率≤15 |
1.地板坯料的含水率应低于使用地木材平衡含水率1﹪---2﹪ 2.同批地板坯料试样间平均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6.0,且同一板内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2.0 |
5.3.2 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按GB/T15036.1附录B规定执行。
6 检验方法
实木地板坯料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尺寸、外观质量和含水率检验。
6.1 规格尺寸检验
6.1.1 量具
6.1.1.1 钢卷尺,精度为1mm。
6.1.1.2 钢板尺,精度为1mm。
6.1.1.3 卡尺,精度为0.02mm。
6.1.2 检验方法
6.1.2.1 长度尺寸检验
长度(L)的检量是在距地板坯料两长边各5mm内用钢卷尺或钢板尺测量检验任意两点间的最短距离,精确至1mm。
6.1.2.2 宽度(w) 尺寸检验
宽度(w)的检量是在距地板坯料两端边5mm内用卡尺测量检验任意两点间的最短距离,精确至0.1mm,
6.1.2.3 厚度(t) 尺寸检验
厚度(t)检量是在距地板坯料方形单元周边5mm内用卡尺测量任意一点,精确至0.1mm。
6.1.2.4 翘曲度检验
6.1.2.4.1 宽度方向翘弯翘曲度检验
将地板坯料平向放置在水平实验台面上,把钢板尺垂直紧靠地板坯料两长边,用卡尺量取其最大弦高hmax,精确至0.01mm。最大弦高与地板坯料实测宽度之比值为宽度方向凹翘弯翘曲度fw1,以百分数表示,精确至0.01%,测量位置为长边任意部位。
宽度方向翘弯翘曲度计算按式(1):
fw1=hmax/w×100%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
fw1─宽度方向翘弯翘曲度,%;
hmax─最大弦高,单位为毫米(mm);
w─地板坯料实测宽度,单位为毫米(mm)。
6.1.2.4.2 长度方向顺弯翘曲度检验
将地板坯料侧向放置在实验台面上,把钢板尺或钢丝绳垂直紧靠地板坯料两端边,用卡尺量取其最大弦高hmax,精确至0.02mm;最大弦高与地板坯料实测长度之比值为长度方向顺弯翘曲度fl1,以百分数表示,精确至0.01%,测量位置为端边任意部位。
长度方向顺弯翘曲度计算按式(2):
fl1=hmax/l×100%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式中:
fl1─长度方向顺弯翘曲度,%;
hmax─最大弦高,单位为毫米(mm);
l─地板坯料实测长度,单位为毫米(mm)。
6.1.2.4.3 长度方向横弯翘曲度的检验
将地板坯料平向放置在实验台面上,把钢板尺或钢丝绳垂直地板坯料两端边,用卡尺量取其最大弦高hmax,精确至0.02mm;最大弦高与地板坯料实测长度之比值为长度方向横弯的翘曲度fl2,以百分数表示,精确至0.01%,测量位置为端边任意部位。
长度方向横弯的翘曲度计算按式(3)
fl2=hmax/l×100%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3)
式中:
fl2─长度方向横弯的翘曲度,%;
hmax─最大弦高,单位为毫米(mm);
l─地板坯料实测长度,单位为毫米(mm)。
6.2 外观质量检验
6.2.1 外观质量检量条件
6.2.1.1 检验台高度为700mm左右。
6.2.1.2 照明光源为40w日光灯管三支,灯管间距约400mm,灯管长度方向与板长方向平行,灯管距检验台高度约为2m,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。
6.2.1.3 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,对抽取样品逐条检验,视距为0.5m~1.5m,视角为30~90º。
6.2.2 外观质量检量按GB/T4823规定执行。
6.2.3 根据外观质量要求判定产品等级。
6.3 含水率及其检验
地板坯料的含水率指标,可以采用称重法或电测法进行测定。称重法为最终标准。
6.3.1 称重法测定
6.3.1.1 称重法试件的制作、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
6.3.1.1.1 试件的制取位置、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7和表6的要求进行。
表6 实木地板坯料含水率检测试件规格数量
检验项目 |
试件尺寸(长×宽) mm | 试件数量 块 | 编号 |
试件含水率 | 20.0×板宽 | 9 | 1 |
6.3.1.2 检验方法
6.3.1.2.1 试件的数量、规格按6.3.1.1规定进行。
6.3.1.2.2 原理、仪器、方法按GB1931中的规定执行。
6.3.2 电测法测定
采用电测法测定含水率时每块地板坯料取3个测点。其测定位置同图7中试件制取位置,取三点的平均值。其测定数量可由供需双方商定。电测法应定期与称重法进行对比测试掌握两者间差值。
7 检验规则
7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1.1 出厂检验
包括:
a) 规格尺寸检验;
b) 外观质量检验;
c) 含水率检验。
7.1.2 型式检验
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。
7.1.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生产发生较大变动时;
b) 长期停产,恢复生产时;
c) 正常生产时,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;
d)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
7.2 抽样和判定方法
7.2.1 检验批的组成及检验
实木地板坯料的产品质量检验,应在同一批次、同一规格、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,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,试样一律按条数计算。
7.2.2 规格尺寸检验
7.2.2.1 长度、宽度、厚度、翘曲度的检验采用GB/T2828.1的一般检查水平为Ⅰ、接收质量限(AQL)为4.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,有关抽样方案见表7。
表7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
批量范围 | 样本 | 样本量 | 累计样本量 | 接收数 | 拒收数 |
≤90 | 第一 | 3 | 3 | 0 | 1 |
91~280 | 第一 第二 | 8 8 | 8 16 | 0 1 | 2 2 |
281~500 | 第一 第二 | 13 13 | 13 26 | 0 3 | 3 4 |
501~1200 | 第一 第二 | 20 20 | 20 40 | 1 4 | 3 5 |
1201~3200 | 第一 第二 | 32 32 | 32 64 | 2 6 | 5 7 |
3201~10000 | 第一 第二 | 50 50 | 50 100 | 3 9 | 6 10 |
注:超过10000条按另批处理。 |
7.2.3 外观质量检验
7.2.3.1 采用GB/T2828.1的一般检验水平Ⅱ、接收质量限(AQL)为4.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,有关抽样方案见表8。
表8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
批量范围 | 样本 | 样本量 | 累计样本量 | 接收数 | 拒收数 |
≤25 | 第一 | 3 | 3 | 0 | 1 |
26~90 | 第一 第二 | 8 8 | 8 16 | 0 1 | 2 2 |
91~150 | 第一 第二 | 13 13 | 13 26 | 0 3 | 3 4 |
151~280 | 第一 第二 | 20 20 | 20 40 | 1 4 | 3 5 |
281~500 | 第一 第二 | 32 32 | 32 64 | 2 6 | 5 7 |
501~1200 | 第一 第二 | 50 50 | 50 100 | 3 9 | 6 10 |
1201~3200 | 第一 第二 | 80 80 | 80 160 | 5 12 | 9 13 |
3201~10000 | 第一 第二 | 125 125 | 125 250 | 7 18 | 11 19 |
注:超过10000条按另批处理。 |
7.2.3.2 在一条地板坯料上同时存在多种缺陷时,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来判定。
7.2.4 含水率检验
在样本中随机抽取3条地板坯料作为试样,含水率检验合格时,该批产品的含水率检验判为合格;如果指标检验不合格时,在同批次产品中再随机抽取6条地板坯料作为试样进行复检,按6.3.1规定制作试件。复检合格判为合格,若仍不合格,则判为不合格。
7.3 木材名称标示
包装上明示木材名称应与实物木材名称相符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7.4 综合判定
产品规格尺寸、外观质量和含水率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产品。
8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8.1 包装
产品出厂时应按树种、规格、数量并加产品标志后用塑料薄膜进行捆扎包装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,可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8.2 标志
产品包装应用中文注明生产厂名、厂址、执行标准号、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木材名称及拉丁文、数量(m3)等标志。对标志有特殊要求时,可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8.3 运输和贮存
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,防止污损、潮湿、雨淋、防水、防火、防虫蛀。
另外,贮存应按树种、规格以不小于10cm间距放在100×100mm木垫方上。